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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13-12-30来源:本站编辑 作者:本站编辑阅读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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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监考是一项教学任务,监考教师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,严格履行监考职责,确立“监考不是为了发现作弊,而是为了防止作弊”的考试管理观念,促进优良考风的形成。

二、监考场次一经安排,不得随意调换,如有特殊情况,需经学院相关领导批准,自找监考教师顶替或调换。

三、监考教师需提前30分钟到指定地点领取试卷及考场记录,并在结束后按照要求整理好试卷,及时将试卷及考场记录送交相应教学部门的交卷地点。

四、监考教师在开考前须向考生宣讲有关考场纪律,向学生讲明作弊的严重后果,同时做好考前情场工作,要求学生将与考试有关的资料、书包等物品统一放置于教室指定位置。尤其要提醒考生不要将手机带在身上,一旦考试进行期间发现将以作弊论处。

五、在开考前,监考教师应提醒考试学生将有效证件(学生证、一卡通、或身份证)放于桌面便于巡视人员检查的位置。对于没带任何证件的学生不允许参加考试。考生迟到15分钟不得参加考试。

六、考试期间监考教师需佩戴学院统一制作的监考证,应前后站立监考,轮流来回巡视,不得看书、看报、谈天、接听手机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,不得擅自离开考场,不得对试题内容有任何暗示。

七、监考教师有权、有责任制止考生一切违纪行为。对考试违纪者,须及时提取相关违纪证据,并将相关情况填写在《信阳师范学院考场登记表》,考试结束后即时送交教务处。

八、监考教师要维护考场内外的良好秩序,遇到突发事件及时向相关领导反映。

九、考试结束后,关好电灯或电器,清理好考场。

十、在监考过程中,监考教师出现违背监考教师职责的情况并造成严重不良后果,被认定为教学事故者,学院将予以一定的经济或行政处罚。

十一、此规定自制定之日起实行

2013年1月5日